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护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护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非常重要的生态功能屏障,对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云南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境内,初建于1989年,2002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12年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22378.9公顷。是全国唯一的干热河谷自然条件下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是云南中南部最完整的河谷——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区内植被类型十分丰富、生物多样性明显、珍稀濒危保护物种集中度高、植物区系的特有现象显著。该保护区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现有的管理体制、机制已不适应保护区的发展要求。
一、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存在的困难
一是管理体制亟待规范。根据云编〔2015〕49号、玉机编〔2016〕16号文件精神,2016年12月,设立云南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为玉溪市林业局下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6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内设机构4个(相当于正科级):办公室、资源保护科、宣传教育和社区科、科研技术应用所;下设5个管护站(相当于正科级):因远管护站、羊街管护站、甘庄管护站、红河管护站、澧江管护站;核定内设机构及管护站科级领导职数9名。根据玉机编〔2017〕13号文件精神,玉溪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云南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委托元江县人民政府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委托县级管理后,其科级干部任命、编制管理、人员管理、资产管理等职责由县级履行。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通过一段时期的运行表明,保护区由地方管理,人、财、物归属地方,而自然保护区对资源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在资源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取舍时,难以做到令行禁止。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大量行政管理职能,单位性质为事业也不利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是生态补偿标准亟待提高。由于保护区的建立切断了当地居民传统的“靠山吃山”的主要经济来源,同时又没有替代性措施,对当地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制约。因此,生态补偿政策直接关系保护区周边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协调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地方发展矛盾的重要手段。目前,我省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为每亩每年15元,保护区内与保护区外一个标准,扣除管护费外实际每亩补到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每亩每年仅10元,远远低于实际产生的林木价值,要让群众接受偏低的补偿而改变传统的“靠山吃山”理念十分困难,因而给保护区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三是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云南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管护装备、科研经费、巡护监测等专项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一些设备无法添加更新,巡护车辆老化,基础设施非常薄弱,管护局机关和管护站综合服务用房均是借用或租用,巡护道路通行条件较差,自然保护难以得到基本保障。
二、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工作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规范管护机构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因此,为规范云南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规定,建议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纳入行政单位管理序列,实行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单位,人员性质,统一机构级别。
二是提高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政策标准,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提高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不仅有利于改善民生、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更是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具体体现。同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划入生态红线管控最严等级。因此,建议按照区别对待,有所体现的原则,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政策标准,并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和群众增收等综合因素建立逐年增长机制。
三是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上级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补助”和省委组织部、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下发的云林联发〔2016〕32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玉机编〔2016〕16号文件中明确:“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纳入省对各地转移支付测算补助;自然保护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保护经费等必要支出纳入州(市)级财政预算保障”。为充分保障保护区日常管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上级财政预算。
(元江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特约通讯员杜乔红 18087716771)